學校章程
序言
山西醫科大學的前身是山西醫學傳習所,創建于1919年8月。1921年8月,改為山西醫學專門學校。1928年8月,更名為山西醫學專科學校。1932年1月,組建為私立山西川至醫學專科學校。1940年3月并入山西大學,稱作山西大學醫學專修科。1946年8月,升格為國立山西大學醫學院。1953年9月,獨立建校,更名為山西醫學院。1996年9月,更名為山西醫科大學。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山西醫科大學,英文名稱為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學校新校區地址為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大學街98號,老校區地址為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號。學校域名://gonzorangers.com。
第二條 學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屬于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學校立足山西,面向全國,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樹立“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教育理念,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醫療衛生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為國家和山西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健康事業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貢獻。
第四條 學校在基本建成教學研究型醫科大學的基礎上,逐步實現特色鮮明教學研究型醫科大學的階段性目標和位居國內同類院校先進行列的長遠目標。
第五條 學校以醫學學科為主,積極發展理、管、法、文、工等學科,各學科相互滲透,協調發展。
第六條 學校依法實施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學校在本科教育的基礎上,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統籌成人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依法頒發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整合教育教學資源,優化傳統專業,適度發展新專業,建設特色品牌專業。加強學科建設,形成學科優勢和特色。
第八條 學校堅持科學研究在學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推動學術創新、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
第九條 學校堅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社會服務,加強附屬醫院建設,增強公益服務能力,促進教學、科研、醫療有機結合,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第十條 學校加強大學文化建設,改善文化基礎設施,提升文化軟實力。弘揚學術自由理念,提倡專家教授治學,完善學術評價和監督制度,培養學術道德,凈化學術風氣,促進學者自律,營造有利于創新的學術環境。
第十一條 學校重視協調科學與人文的關系,結合醫學學科屬性,重視人文教育,確立健康人文理念,支持人文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提高各類人才的人文素養。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舉辦者的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并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準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優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八)保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準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決定人才培養模式,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方法改革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從學校辦學宗旨,堅持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響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認真履行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
(三)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四)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地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學生在完成主修課程學習任務的基礎上選修其它課程,成績合格者,頒發相應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校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先進集體、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綜合榮譽稱號和其他單項獎,并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學生集體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由學校獎學金評定委員會評定。獎學金的發放要體現獎勵先進的原則。獎學金的評定要公開、公正,根據學生的品學表現評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學校可對違反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后,應當予以核實,公正裁決。學生申訴處理程序為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做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方可獨立承擔教學工作任務。
第三十條 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績效和德、能、勤、績、廉等情況的考核制度。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人才培養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教職工退休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工作成績的教職工實行獎勵制度,對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大貢獻者予以重獎。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學校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教職工進行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后,應當予以核實,公正裁決。教職工申訴處理程序為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做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體制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醫科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委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其他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實行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體制。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由校長、副校長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其他有關人員可參加或者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其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依照教學委員會章程對學校教學工作和教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評議和決策。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實施辦法。
(二)作出批準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是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一條 山西醫科大學工會是學校教職員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以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學校主要履行領導、決策和宏觀管理職能,學院(系、部)主要履行組織、實施和具體管理職能。學院(系、部)根據學校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學院(系、部)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學院(系、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制定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學院(系、部)教職工和學生的服務與管理。
(四)設置、調整學院(系、部)的內部機構。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院(系、部)黨委(黨總支)負責本學院(系、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等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系、部)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系、部)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承擔學院(系、部)重要事項通報、研究、審議和決策的職能。
第五十六條 共青團山西醫科大學委員會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山西醫科大學的基層組織,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以組織、引領和服務青年,維護青年權益為基本職能,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七條 山西醫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條 學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法律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依法建立、健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實行一級財務管理體制,編制學校綜合財務收支計劃,統收統支,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各項收費實行嚴格統一管理,按政府審批的收費項目、標準、依據收取并接受政府、社會、教師、學生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每年對校級財務收支狀況、企業化管理單位財務狀況、有創收單位財務狀況和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預決算情況進行審計,并建立審計報告制度。
第六十二條 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資產清查,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與安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六十五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開展醫學教育、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技術開發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協同育人,加強教學基地建設,遴選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建設學校本科生教學基地、研究生教學基地、科學研究基地、師生社會實踐基地。
第六十七條 學校加強協同創新,積極與行業、企業合作,開展聯合技術攻關。整合醫藥產業研發資源,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良性機制,促進科研成果向社會生產力轉化。
第六十八條 山西醫科大學校友包括在山西醫科大學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經學校批準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按其章程開展各項活動。學校認可和支持各地區、行業、屆別、系(專業)別校友依法成立的校友分會。
第七十條 學校關心和支持校友工作,采取多種形式與校友建立廣泛聯系,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山西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致力于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吸引社會捐贈,籌措資金,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訓為:醫理博精,德能高邃。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風為:獻身、務實、團結、進取。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徽采用同心圓形設計,寓意內斂和諧、同心同德、團結進取。外圓環內上方為啟功題寫的中文校名,下方為大寫英文校名。數字“1919”,代表學校建校時間。校徽主圖案元素取材于古希臘神話人物阿斯克雷波手持的盤繞靈蛇的神杖,寓意學校薪火相傳、征程漫漫的發展軌跡。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面,中央印有校名“山西醫科大學”。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歌是《山西醫科大學校歌》。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6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征求意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經省教育廳核準后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核準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